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822号之二
原告:胡宏平,男,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汪小勇,男,住安徽省歙县,现住歙县。
被告:俞鉴芸,女,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作出(2016)皖1021民初822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冻结了俞鉴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3×××48。现本案已审结,俞鉴芸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两被告之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俞鉴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3×××48)的冻结。
审判员 叶国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四日
书记员 凌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