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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822号之二

胡宏平与汪小勇、俞鉴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平,汪小勇,俞鉴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822号之二

原告:胡宏平,男,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汪小勇,男,住安徽省歙县,现住歙县。

被告:俞鉴芸,女,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作出(2016)皖1021民初822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冻结了俞鉴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3×××48。现本案已审结,俞鉴芸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两被告之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俞鉴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3×××48)的冻结。

审判员  叶国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四日

书记员  凌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