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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191号

饶中金与筠连县大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饶中金,筠连县大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饶中金,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大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中和村银河组,组织机构代码:06033804-6。法定代表人郑良付,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中金与被执行人筠连县大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大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相关涉案案款扣划入筠连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暂存。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川民申1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晓兵

代理

审判员  孙茂员

代理

审判员  刘俊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冉 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