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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恢182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申请张全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恢复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张全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恢182号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光

被执行人:张全霞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申请张全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江东民初字第0056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江东民初字第0056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宫耀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