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钱洪波。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钱洪波与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徐燕红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武国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