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06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飞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北京东四福苑宾馆四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海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刘献,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献,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世纪飞天广告有限公司与西安海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刘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海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刘献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常 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