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1009号原告晋中田,男,汉族,1950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兴中,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熊承平,女,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田与被告王兴中、被告熊承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田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中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晋中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