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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1009号

晋中田与熊承平,王兴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中田,王兴中,熊承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1009号原告晋中田,男,汉族,1950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兴中,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熊承平,女,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田与被告王兴中、被告熊承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田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中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晋中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