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83069号

赵辉与左胜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辉,左胜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3069号原告赵辉,女,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天津市。被告左胜羿,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诉被告左胜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朱杞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