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3069号原告赵辉,女,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天津市。被告左胜羿,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诉被告左胜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朱杞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