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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727号

林耀龙与吕淑琴、黄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耀龙,吕淑琴,黄奇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727号

原告:林耀龙,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吕淑琴,女,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黄奇辉,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原告林耀龙与被告吕淑琴、黄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林耀龙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耀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耀龙负担。

审判员  黄永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渊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