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727号
原告:林耀龙,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吕淑琴,女,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黄奇辉,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原告林耀龙与被告吕淑琴、黄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林耀龙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耀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耀龙负担。
审判员 黄永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渊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