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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666号之二

李朝珍、胡学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朝珍,胡学刚,欧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6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朝珍,女,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执行人:胡学刚,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欧霞,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安徽省高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胡学刚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舒意花园房屋,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第三次拍卖流拍价50.1万元。经本院变卖,买受人任其葱以50.1万元应买,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胡学刚名下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舒意花园房屋由任其葱以人民币50.1万元应买取得。

二、舒城县城关镇舒意花园房屋的所有权及其相应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任其葱所有,买受人任其葱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舒执字第006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该房屋的查封效力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宋万军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