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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854号

张义兆与周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义兆,周武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兆,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周武,男,1978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义兆与被执行人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武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8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代理

审判员  宛敏强

代理

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卢孟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