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兆,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周武,男,1978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义兆与被执行人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武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8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代理
审判员 宛敏强
代理
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卢孟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