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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5840号

房山区河北镇东港村村民委员会诉贺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房山区河北镇东港村村民委员会,贺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840号原告房山区河北镇东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东港村。负责人王洪权,主任。委托代理人温大公,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建军,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山区河北镇东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贺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山区河北镇东港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山区河北镇东港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山区河北镇东港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俊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凌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