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11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王洪国、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桦甸市洪诚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莉,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王洪国,桦甸市洪诚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59年6月6日生,汉族,原吉林银行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洪国,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桦甸市洪诚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桦甸市洪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王洪国、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桦甸市洪诚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琳琳

审判员  王 昊

审判员  姜有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田家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