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59年6月6日生,汉族,原吉林银行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洪国,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桦甸市洪诚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桦甸市洪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王洪国、桦甸市洪义陶瓷有限公司、桦甸市洪诚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琳琳
审判员 王 昊
审判员 姜有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田家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