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520号原告北京通达旺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6号楼1619。法定代表人杨丰铭。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女,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北京攀天红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聪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通达旺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攀天红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通达旺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通达旺林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通达旺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孔祥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达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