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794号
原告:厦门涛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571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64284P。法定代表人江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尤炳良,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6号许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82910G。法定代表人任文颖,董事长。
原告厦门涛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厦门涛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涛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拟在庭外自行和解,原告厦门涛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涛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7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涛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向本院交纳。
审 判 员 胡敬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代
书记员 郭兰英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