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685号申请执行人祁玉宝,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系死者其其格马丈夫。被申请人康保国,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被申请人达拉特旗顺利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鸡换,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达拉特旗顺利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祁玉宝申请执行康保国、达拉特旗顺利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5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赵 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燕飞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