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048号
原告:高鹏,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
被告:郭成之,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闫岩,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高鹏与被告郭成之、闫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该案需公告送达诉讼手续,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魏俊玉
审 判 员 祝司聚
人民陪审员 卜祥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