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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4048号

高鹏与郭成之、闫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鹏,郭成之,闫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048号

原告:高鹏,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

被告:郭成之,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闫岩,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高鹏与被告郭成之、闫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该案需公告送达诉讼手续,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魏俊玉

审 判 员  祝司聚

人民陪审员  卜祥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