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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6民初451号

杨秀芝、陈南珍等与丹寨县鑫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秀芝,陈南珍,陈芳灵,陈方勇,陈方连,丹寨县鑫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6民初451号原告杨秀芝,女,苗族,1949年8月2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农民。原告陈南珍,女,苗族,1975年3月13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农民。原告陈芳灵,男,苗族,1977年8月7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农民。原告陈方勇,男,苗族,1980年8月3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农民。原告陈方连,男,苗族,1983年7月1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农民。五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进,男,丹寨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丹寨县鑫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寨县龙泉镇城南大十字左侧。

法定代表人:潘文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丽,女,苗族,1979年10月21日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系丹寨县鑫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宋骁,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生,湖南省人,住湘乡市,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金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侯美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玲,女,贵州兴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秀芝、陈南珍、陈芳灵、陈方勇、陈方连诉与被告丹寨县鑫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1月3日,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赵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五原告以该案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芝、陈南珍、陈芳灵、陈方勇、陈方连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芝、陈南珍、陈芳灵、陈方勇、陈方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5元,减半收取1517.5元,由原告杨秀芝、陈南珍、陈芳灵、陈方勇、陈方连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