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2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长原XX。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XX,广东××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奚X,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本金13125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除冻结被执行人奚铭持有深圳市意斯特林电子有限公司90%股权(股权暂无法处理)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相关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除暂无法处理的股权等以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俊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