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稷执字第2015-96号
申请执行人:王介刚,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清河镇段壁村。
被执行人:王贵喜,男,194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清河镇段壁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介刚与被执行人王贵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贵喜除位于本村五间北房、三间西房及院落一座及生活必需品之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介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贵喜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赞毅
审判员 薛艺霞
审判员 宋勤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