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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2633号

中山市利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富新制衣有限公司、张声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利王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富新制衣有限公司,张声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2633号

原告:中山市利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

法定代表人:王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训福,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富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廖凤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盛,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欣,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声玉,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利王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利王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富新制衣有限公司、张声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10时于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本院传票通知原告利王公司开庭时间,原告利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签收开庭传票。但原告利王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利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为1341元(原告中山市利王纺织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利王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丽

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

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洁周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