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1102号原告郑仙实,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廉哲秀,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仙实诉被告廉哲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仙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仙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铃
审 判 员 王 迪
代理
审判员 胡芳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幼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