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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1102号

郑仙实诉廉哲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仙实,廉哲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1102号原告郑仙实,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廉哲秀,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仙实诉被告廉哲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仙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仙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铃

审 判 员  王 迪

代理

审判员  胡芳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幼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