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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56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与杨斌、彭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杨斌,彭军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5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住所地湖口县双钟镇石钟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240978-1。负责人李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斌,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彭军,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斌、彭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82431.73元及利息罚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82431.73元及利息罚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斌、彭军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军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5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菊平

审 判 员  王仁杰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红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