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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497号

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程俊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俊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青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俊辉,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申请执行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俊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程俊辉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为3115779.29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熊远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段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