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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执130号之一

金展会申请执行李书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展会,李书章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展会,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李书章,男,汉族,1966年9月4日生,住河南省拓城县。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展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世敏

审 判 员  徐建锋

人民陪审员  杨 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苏坤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