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刑终22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厉冲冲,男,1991年2月6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抢劫罪,于2010年被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罪,于2014年被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厉冲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苏1282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厉冲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厉���冲退赔人民币七千五百六十八元,发还被害人朱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厉冲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厉冲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厉冲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厉冲冲撤回上诉。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刑初4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纪阿林
审判员 曲 怡
审判员 祝年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沈元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