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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财保160号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和,杨兆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160号申请人刘长和,退休,现在扶余市三岔河镇士英街,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杨兆营,现在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刘长和诉被申请人杨兆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刘长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兆营账户存款冻结2.5万元。并由担保人孟艳华向本院提供保金2.5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兆营账户存款冻结2.5万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家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苗光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