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现代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朱庆军,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超,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马丽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丽以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马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上诉人马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王艳东
审判员 周甜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