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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行终47号

十堰市万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十堰市堰丰万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堰市万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十堰市堰丰万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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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行终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十堰市万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十堰市堰丰万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艺化,男,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劲松,男,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海根,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该所住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口武当广场5单元23楼)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纪大品,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熊飞,男,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曾宪福,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该所住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路鼎泽峰大厦4单元503室)律师。

上诉人十堰市万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行初字第000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上诉人十堰市万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主动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十堰市万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合法权益的自愿处分,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十堰市万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上诉人十堰市万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丹平

审判员  宋志彪

审判员  井家坤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罗 琴附:裁定中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