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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1783号

路某甲、司某等与路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路某1路某甲,司某,路某2路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783号原告路某1路某甲,男,汉族,1942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司某,女,汉族,1942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路某2路某乙,男,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1路某甲、司某诉被告路某2路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1路某甲、司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路某2路某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1路某甲、司某撤回对被告路某2路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余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