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962号
申请人:刘财利。
申请人:方仁永。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刘财利与申请人方仁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财利与申请人方仁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1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刘财利赔偿申请人方仁永医疗费6269.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护理费630元、误工费9600元、车辆损失费6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7409.27元,申请人刘财利另补偿申请人方仁永1230.73元,上述两项合计18640元;申请人刘财利的车辆损失费2200元,申请人方仁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1320元;两相折抵后,申请人刘财利尚需赔偿申请人方仁永17320元,于2016年10月12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智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徐 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