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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1417号

柴鹏与张庆林、张庆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柴鹏,张庆林,张庆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1417号

原告:柴鹏,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

被告:张庆林,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迁安市。

被告:张庆宇,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鹏与被告张庆林、张庆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鹏负担。

审判员  尤伯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贺 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