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7483号原告王冲,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晓刚。被告西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冲与被告王晓刚、西淑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冲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宪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析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