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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7483号

王冲诉王晓刚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冲,王晓刚,西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7483号原告王冲,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晓刚。被告西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冲与被告王晓刚、西淑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冲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宪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析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