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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594号

于庆玲与崔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庆玲,崔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594号申请执行人于庆玲,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崔玉龙,住依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崔玉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庆玲于2016年0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崔玉龙给付申请执行人于庆玲人民币共计3,910.0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崔玉龙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崔玉龙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于庆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崔玉龙有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宇冰

审 判 员  朱振东

代理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