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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1919号

(2016)湘1129民初1919号 程信华诉蒋基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信华,蒋基富,罗家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1919号

原告:程信华,男,1981年8月21日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告:蒋基富,男,1992年7月15日,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告:罗家友,男,1980年10月20日,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信华与被告蒋基富、罗家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信华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合同余款,原告程信华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信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信华负担。

审 判 员  罗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宋婧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