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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285号

刘茂发、徐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茂发,徐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刘茂发,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徐剑,男,1978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刘茂发与徐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徐剑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房管所、土管所、车管所、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登记信息。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4456元,执行金额:204456元,未执行金额:204456元。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鉴于此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1执2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徐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维国

审判员  徐顺平

审判员  刘鸿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朱圣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