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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10291号

吴威与傅华南、叶聪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威,傅华南,叶聪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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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0291号

原告:吴威,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傅华南,男,成年,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叶聪儿,女,成年,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吴威与被告傅华南、叶聪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吴威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威撤诉。

审 判 长  杜珊珊

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

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孙益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