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0291号
原告:吴威,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傅华南,男,成年,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叶聪儿,女,成年,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吴威与被告傅华南、叶聪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吴威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威撤诉。
审 判 长 杜珊珊
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
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孙益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