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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刑初210号

佟彬彬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某甲,佟彬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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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11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讼原告人刘某甲,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址:抚顺市抚顺县。被告人佟彬彬,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溪市小市镇,(户籍所在地抚顺市抚顺县)。199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因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彬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抚顺市顺��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姜毓昆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被告人佟彬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佟彬彬因琐事与其隔壁邻居“某超市”的店主刘某甲发生争吵,后被告人佟彬彬持刀将被害人刘某甲刺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甲左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要求:被告人佟彬彬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共计32.306.59元。

被告人佟彬彬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佟彬彬于2015年8月10日18时许,因琐事与其隔壁邻居“某超市”的店主即被害人刘某甲发生争吵,后被告人佟彬彬持刀将被害人刘某甲刺伤。经法��鉴定,刘某甲左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佟彬彬于2016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因民事赔偿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受伤后,到抚顺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7天,其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11179.5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50.00元;3、交通费64.00元;4、误工费1449.70元,5、护理费1449.70元,共计人民币14.992.99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害人当庭出示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3、证人田某某、巍某某、刘某乙、张某、王某的证言;4、现场方位图;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6、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表、刑满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7、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8、被害人刘某甲向法庭提交的医疗费收据、交通费收据、户口本等证据;10、被告人佟彬彬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彬彬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被告人佟彬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佟彬彬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佟彬彬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人佟彬彬应予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要求的营养费、鉴定费和复印费一节,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佟彬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二、被告人佟彬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992.99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车全忠

审判员程艳丽

人民陪审员  苏 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柳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