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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505号

景红娟与贾文智、闫俊霞督促程序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景红娟,贾文智,闫俊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景红娟。被执行人贾文智。被执行人闫俊霞。本院在执行景红娟与贾文智、闫俊霞督促程序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1民督5号的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祝光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允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