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2649号
原告:于凤星。
被告:广州市瑜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清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许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于凤星与被告广州市瑜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凤星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凤星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于凤星承担。
审判员 杨安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商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