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证保18号
申请人:杭州亚美利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长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杭州海康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贾永华。申请人杭州亚美利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海康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XXX号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开展的GEMATASIA2016亚州国际物流技术与运输系统展览会上展览的“海康威视分拣机器人(智能分拣机器人)”及其演示该产品运行过程的视频资料、宣传资料以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提供人民币3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杭州亚美利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以查封、扣押等方式对被申请人杭州海康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XXX号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开展的GEMATASIA2016亚州国际物流技术与运输系统展览会上展览的“海康威视分拣机器人(智能分拣机器人)”及其演示该产品运行过程的视频资料、宣传资料进行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凌 崧
审判员 杨馥宇
审判员 易 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