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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8817号

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宗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宗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8817号

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苹路11号东衡槟城5号楼负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谢宗维,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宗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因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