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14执16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大刘家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万胜为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万胜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万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来自: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大刘家支行与刘万胜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14执16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大刘家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万胜为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万胜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万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