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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民初1293号

原告李洪文与被告池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洪文,池贵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1293号

原告:李洪文,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二道沟荣盛保温材料厂。

被告:池贵明,男,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原告李洪文与被告池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李洪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洪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广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范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