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猗县南环东路518号(阳光摩托超市东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恒,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跃进,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南环路国税局家属院小院*排*号。关于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跃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杨跃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闫一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