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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674号

申请人赵焕玲因与被申请人索为民、刘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赵焕玲,索为民,刘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74号申请人赵焕玲,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索为民,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刘凯,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赵焕玲因与被申请人索为民、刘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焕玲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刘凯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三十四号街坊3号楼4单元1202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凯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三十四号街坊3号楼4单元1202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