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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5578-1号

吕某与贾某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某,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578-1号

原告:吕某。

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贾某驾驶的鲁H×××××号重型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贾某驾驶的鲁H×××××号重型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苑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