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578-1号
原告:吕某。
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贾某驾驶的鲁H×××××号重型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贾某驾驶的鲁H×××××号重型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苑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