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612-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2000年5月16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法定代理人李和容,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27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系赵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赵磊,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9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磊抚养费纠纷一案,经调查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曾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