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被执行人栖霞市汇丰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秀国,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栖霞市蛇窝泊镇蛇窝泊村***号。被执行人钟香玲,女,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栖霞市蛇窝泊镇蛇窝泊村***号,系杨秀国之妻。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栖霞市汇丰食品有限公司、杨秀国、钟香玲栖商初字第40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经强制执行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抵押的财产,履行债务5942878.01元,尚欠本金4057121.99元及利息,未能清偿。经本院四查两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远
审判员 顾进芳
审判员 隋连海
二O一六年十月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