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8239号
原告:惠州市裕元华阳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办事处荔城工业片区。
法定代表人:崔炳斗。
委托代理人:练汉忠,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仲恺六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朴星浩。
委托代理人:蔡腾辉,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裕元华阳精密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裕元华阳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01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裕元华阳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裕元华阳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812元,减半收取为41906元,由原告惠州市裕元华阳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丁金亮
代理
审判员 张淦如
人民陪审员 何子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瑶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