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599号
原告:徐德才。
被告:王福有。
被告:林长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国,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德才诉被告王福有、林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才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德才负担。
审判员 王开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万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