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1民初3599号

徐德才与王福有、林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德才,王福有,林长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599号

原告:徐德才。

被告:王福有。

被告:林长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国,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德才诉被告王福有、林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才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德才负担。

审判员  王开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万新宇 关注公众号“”